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己○○
庚○○甲○○兼右三人共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緣被告己○○邀同其餘被告丙○○、庚○○、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台幣壹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借款人應按期於每月二十五日繳納本息一次,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採固定利率,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連帶保證人並表示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詎料被告己○○僅將借款本息繳納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其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本息,迄今已逾一期以上,依上開約定,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等應連帶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尚欠本金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等均自認有與原告公司簽立借據,亦自認被告己○○有原告主張欠繳本息之事實。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欠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