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周文裕 被告 張曾金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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