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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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921號債權人 紀宥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天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給付一萬元之依據。
二、依台端提出之任意汽車險理賠文件,台端車損似業經保險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於保險公司給付之範圍內,請求權已移轉於保險公司,則台端請求之依據。
三、債務人孫天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