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七號
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九九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坐落桃園縣○○鄉○○段新坡小段三七九之一九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桃園縣觀音鄉新坡村二十鄰新坡六十六號建物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等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九九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坐落桃園縣○○鄉○○段新坡小段三七九之一九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桃園縣觀音鄉新坡村二十鄰新坡六十六號建物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原告即聲請人甲○○等二人與被告即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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