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蔡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孝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漏未記載「訴之聲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
  形,有命補正必要。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請提出被告林孝璟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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