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育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2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