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育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2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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