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許式輝
被   告  易華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員林市○○街○○○巷○○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而依原告提出兩
造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
持卡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
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本院並非兩造
合意之管轄法院,就本件訴訟亦無專屬管轄權,則原告逕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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