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曾榮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