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534號
原 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湘茹 、惠恩估價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起訴之被告人數確定為何?其等姓名、
身分證號碼及住址為何?請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到院。
二、係請求被告等共同或連帶給付?請求權之基礎為何?被告圖
利之方法及證明為何?均提出佐證資料到院。
三、原告與大里武德段389地號土地之關聯為何?原告所指本院
採信惠恩估價師事務所核定價位之證明?及原告所指本院相
關案件案號為何?請提出到院。
四、原告所指「104年8月25日臺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236號民
事異議狀」,及「104年8月25日之民事起訴狀」文件何在?
請提出到院。
五、以上補正資料,請提出1式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