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534號
原   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湘茹惠恩估價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起訴之被告人數確定為何?其等姓名、
  身分證號碼及住址為何?請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到院。
二、係請求被告等共同或連帶給付?請求權之基礎為何?被告圖
  利之方法及證明為何?均提出佐證資料到院。
三、原告與大里武德段389地號土地之關聯為何?原告所指本院
  採信惠恩估價師事務所核定價位之證明?及原告所指本院相
  關案件案號為何?請提出到院。
四、原告所指「104年8月25日臺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236號民
  事異議狀」,及「104年8月25日之民事起訴狀」文件何在?
  請提出到院。
五、以上補正資料,請提出1式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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