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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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著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原告 陽明山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俊卿 原告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龔邦泰 原告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德偉 原告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原告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啟凱 原告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紀乃維 原告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騰芳 原告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原告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世銘 原告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佐銘 原告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鴻池 原告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鄭歆儒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心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紹鈞
陸淑華
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表人 蔡清忠 (董事長)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6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公告「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經原告等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15單位認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公告之系爭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分別向被告申請系爭使用報酬率之審議。嗣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99年10月13日將受理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在被告網站公告,並經邀集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及原告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後,復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分別於100年
9月29日、12月22日及101年4月16日召開100年第11次、第14次及101年第4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且作成系爭使用報酬率審定之處分,並於101年4月24日以智著字第10116002081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與包括原告等之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內之各申請人。原告等對於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結果之處分中有關「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部分之使用報酬率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1061122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應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或節目託播廠商」關於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部分作成如附表所定使用報酬率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