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涂育綸
被 告 梁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7日上
午9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
於當日9時先到庭試行調解。另請原告於103年3月17日前,就
被告之民事答辯暨聲請狀之內容,先以書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