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