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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