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門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
北保險簡字第14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