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52號
原   告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訴訟代理人  蕭芬蓮
被   告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街○○○巷○號3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本件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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