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陳溪祀
法定代理人 陳清 作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林月蟾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79,000元(應拆除之總面積為7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
土地公告現值為9,700元,合計為9,700元×70平方公尺=679,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