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林立彥
訴訟代理人  郭麗卿
被   告  吳明雄
       林富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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