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林立彥
訴訟代理人 郭麗卿
被 告 吳明雄
林富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丹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林立彥
訴訟代理人 郭麗卿
被 告 吳明雄
林富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