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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