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99號聲請人 吳雅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二、請提出相對人 張金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