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陳福專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504,49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核該金額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