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原告上海瑞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世崗 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 律師被告 林梓傑
林暐傑 林柏宏 熊威皓 黃柏傑 范裕家 李嘉翊 趙德清 劉峻宏 吳立揚 羅培哲 張博欽 張祐綜 林孟修 鄭立祥 陳威廷 史忠誠 楊宗霖 蔡隆翔 林韋志 焦台欣 劉于聖羅 于翔 林玠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年重訴字第1330、19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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