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04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泳蓁余惠貞賴姵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聲請事項欄債務人為何。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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