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042號債權人 方仁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燕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方仁盛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原因事實中敘明債權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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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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