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98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零九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有貨物訂購單或貨物簽收單等相關文件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聲請人是否已履行對待給付,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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