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8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地,亦於99年8月20日寄存在聲請人所陳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五)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