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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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藍慶道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證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1693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檢察官偵訊時,當庭提出並經扣押之公證書原本等書證,因屬判斷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重要書證,而本案判決又尚未確定,自仍有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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