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24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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