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48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1346號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536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以被告甲○○犯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經坦承犯行部分外,餘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以被告量刑過輕為理由提起上訴,經核被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之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及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審所判處之刑,核屬適當,檢察官以此上訴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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