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錦元 被上訴人即原告志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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