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志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被告 莊訓治
莊錦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訓治、莊錦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訓治、莊錦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67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