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放火燒燬建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放火燒燬建物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為證。經核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