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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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5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貞惠 │陽信銀行大安分行│95年11月30日│10,44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