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 理 人 陳怡秀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11元,應
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