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峯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對被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
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1,100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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