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李宗雄 附民被告 李清友
李俊德 上列被告李清友、李俊德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銘仁法官施介元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