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99年7月5日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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