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 張天 𣛮本姓「林」,嗣因入贅母親,方從母親前夫之姓氏,更名為「張」天𣛮,考量本身係獨子,為認祖歸宗,乃請求准許聲請人變更姓氏為「林」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5項明文規定。
是子女向本院請求變更姓氏,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得請求變更從父母姓氏以外之其他姓氏。按聲請人之父為張天𣛮,母為 陳貴金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而已,故其聲請本院宣告變更其姓氏為「林」,顯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白梅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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