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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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趙景武 相對人 林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一件。(原案號為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51號柒股)。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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