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智被告陳靜淑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被告 聶玉華 被告 楊志華 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 律師被告 林芸穗 選任辯護人 施旭錦 律師被告 張馥家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 馬麗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明智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正忠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