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林淑玲
林淑如 林育愛 林孟宗 林昇蓉 蔡榮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仲正 附民被告 洪明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