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燕祝 被告 楊來勇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52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來勇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