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古秀婷
段童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段氏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陳士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6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