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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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邱鈺萍 (兼被選定人)3樓
吳馨如 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代表人 蘇慧貞 校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慧貞為相對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代表人由 黃煌煇 變更為蘇慧貞,即屬原代表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相對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