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於民國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3年9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