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明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
102年8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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