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許嘉昇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涉罪嫌均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理由雖消滅,惟有事實足認被告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乃繼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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