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雪櫻
陳瑾瑜許哲嘉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雪櫻
陳瑾瑜許哲嘉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