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