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利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台灣類比科技股份有│遠東國際商業│95年3│13,598元│BV8012││││限公司 師立仁銀行科園分行│月1日││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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