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庚○○原告與被告甲○○、丙○○、戊○、癸○○、辛○○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以監察人代表原告公司對上開非股東之被告起訴,然查公司法並未規定監察人得代表公司對非股東之他人起訴,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