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4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1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 彭瑞榮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1月1日起至144年10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彭瑞榮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31日與聲請人簽訂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其中㈠253萬元,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875%計收(目前為週年利率3.1%),㈡47萬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6.37%計收(目前為週年利率8.53%),均自實際借款日起分240期,按月攤還本息,以每月2日為清償日期,到期結算還清借款本息全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彭瑞榮僅繳款至95年12月2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共計仍有本金2,887,793元尚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之事實,並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 北宜 ││576│建│356.22│637/10,0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773│新店市○○○路1段│140巷│2-2號│北宜││576│鋼筋混凝土│4層│陽台:│乙○○│全部│││││││││││││││││││物│││││4樓││││5層│66.67│9.77││││└─┴───┴────┴─────┴────┴────┴───┴──┴──┴─────┴───┴───┴────┴───┴──────┘